新加坡自保市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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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加坡自保市场概况 

 

 

   新加坡政府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将该国作为自保公司的注册地,这也是新加坡发展为区域金融和保险中心的战略计划的一部分。新加坡第一家自保公司成立于1983年。自1989年以来,新加坡自保公司数量增长近一倍,尤其是2016年,自保公司增速达到10%。迄今,已有69间自保公司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(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)注册成立,其中非寿险自保公司67家、寿险自保公司1家、综合性自保公司1家。由新加坡工商企业设立的自保公司仅1家,其余均为国外工商企业在新加坡设立的自保公司。

    90年代,新加坡以其优势,比如运营成本低谨慎均衡法规等,成功吸引了澳大利亚与日本公司选择在当地成立自保公司。可是由于税收法规的变化,新加坡作为自保注册地的优势逐渐被削弱,尤其是日本政府规定对在注册地缴税低于25%的本国离岸公司征税。2002年新加坡税率下调至18%,日本在新加坡注册的自保公司迁移,致使2004年新加坡自保公司数量骤减。由于2004年澳大利亚对于偿付能力的新要求,澳大利亚在新加坡成立自保公司数量有所回升。

    新加坡自保市场发展迅速,2001年,自保公司的保费总额达24亿新元,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13%。2012年至2016年,新加坡自保公司平均年保费收入11.12 亿新加坡元,其中平均54.3%的保费由自保公司自留,其余用于支付再保分出保费。

    随着中国大力推动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”,新加坡作为“海上丝绸之路”的枢纽,已经成为中国保险在海外的重要立足点。新加坡自保服务体系较为健全,可以获得包括专业的自保管理、自保审计、自保公司信用评级等在内的全方位自保服务。 

    截止2018年底,新加坡共有自保公司72家,其中财产保险自保公司70家,人寿险自保公司1家,综合险自保公司1家。由新加坡工商企业设立的自保公司仅1家,其余均为国外工商企业在新加坡设立的自保公司。

   为促使新加坡发展成为区域性金融保险中心,新加坡政府对自保公司的设立采取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激励办法。一是注册资本和执照费低。自保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为40万新元,相对于设立普通险、寿险、再保险公司所需2500万新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来说,其门槛相当低。二是准入条件宽松。设立普通险、寿险和再保险公司,MAS要严格按照国际标准从多个方面进行严格审查,而对自保公司,MAS只要求申请者呈报未来营业计划、收支预估计划等材料,经过一般审查即可批准。三是税收政策优惠。自保公司的离岸保险业务只需缴纳10%的所得税,在岸保险业务缴纳24.5%的所得税。普通险、寿险和再保险公司,无论其岸内还是岸外保险业务,均需按24.5%缴纳所得税。这也是新加坡外资自保公司众多的主要原因。MAS对自保公司同样实行偿付能力监管,并将向风险基础监管方式过渡。对其具体经营行为的监管比较宽松,但法律明确禁止自保公司与直接保险公司发生业务往来,必须按照自身风险状况及时向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。

  新加坡保险监管由隶属金融管理局(MAS)的保险署负责。自从1997年新加坡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,为适应保险市场开放的要求,保险署确立了培育一个健全、富有竞争力以及不断追求进步的保险市场监管目标。其主要内容:一是实施审慎、有效的监管法规和政策,促进保险机构稳健安全运行,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;二是营造良好的法律、税务基础和经营环境,以利保险业的持续发展;三是促进保险业提升经营水平,强化保险公司内部治理;四是构建以人为本、充分发挥员工潜能和富有凝聚力的保险监管体系。特别是近两年来,MAS在改进和加强保险监管上采取了许多新的举措。

  新加坡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实行偿付能力监管方式。在监管方式方面,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,研究制定风险资本管理(Risk-Based Capital,RBC)等新的监管方法和手段,逐步实现由偿付能力监管(Solvency Margin)向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方式(Risk-Based Approach,RBA)转变。

   在RBA这一整体的监管方式下,针对保险机构的财务风险和非财务风险两大风险类别,分别采用不同的识别和评估方法。对资产、负债及其二者是否匹配这三项财务风险,通过RBC方法进行识别和测算;对经营、管理、市场行为等非财务风险,则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来处理。其中,RBC方法是RBA监管方式的核心,即对每一家保险机构的三项财务风险进行分类测算,有针对性地提出各公司的风险资本充足率要求。根据上述风险识别和测算的结果,建立不同公司的风险预警系统并分别提出监管意见。该预警系统将风险按轻重程度分为五类,依次为正常、预警、关注、危险、倒闭。

  新加坡在监管制度方面,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(IAIS)的17项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为指导,不断完善保险监管架构、宗旨和目标以及保险机构准入、公司治理结构与内控制度、保险机构资产负债管理和资本充足要求、保险市场行为、法定财务报表、现场检查等监管准则,逐步与国际保险监管的通行准则和一般趋势接轨。

  从2000年起,新加坡政府决定对外开放保险市场,并对保险中介监管制度进行重大改革,一是对保险中介监管的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清理,修改保险法并颁布《财务顾问法》,取代原有的保险中介法律法规;二是改革代理人特别是寿险代理人的监管制度,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实行审慎监管。

  2002年初对保险法进行修改,补充普通险经纪、再保险经纪和所有中介人的相关内容,将普通险经纪和所有中介人的法律规范置于保险法的管理范围。《财务顾问法》,将寿险经纪纳入其规范范畴。

  长期以来,代理人是新加坡保险产品特别是寿险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,2001年代理人销售的业务占总保费收入的80%以上。近几年来,MAS对代理人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。一是规范代理机构的组织架构。1996年以前,保险公司可下设多个代理机构。有的机构内部管理多达五个层次,管理幅度大,有的机构人员多达千人以上。这种情况导致对代理人的管理薄弱,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,市场行为不规范,投诉较多。MAS从1996年开始规范保险代理市场,通过颁布306号规章,重点对代理机构体制进行精简和规范。二是严格代理人从业标准。在规范代理机构组织架构的同时,MAS对代理人、代理主管、代理经理,分别从年龄、学历、资格考试、专业培训、职业操守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。三是改革代理佣金制度。1996年以前,保险公司对代理人支付高额佣金,一些公司的支付标准超过首期保费的200%达到300%,代理人脱落率高,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低,甚至采用不正当手段误导客户。MAS通过306号规章,对代理人佣金支付标准进行了改革。

  新加坡保险业按机构类别建立了比较健全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,分别成立了普通险行业协会、寿险行业协会、再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经纪行业协会。在MAS的指导和推动下,各协会均设有不同的专业委员会,集中行业内的专家,共同研究解决自律和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。近年来,行业协会主要在统一经营管理标准、促进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、规范市场行为、改善行业形象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。

  为促使新加坡发展成为区域性金融保险中心,新加坡政府对自保公司的设立采取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激励办法。一是注册资本和执照费低。自保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为40万新元,相对于设立普通险、寿险、再保险公司所需2500万新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来说,其门槛相当低。二是准入条件宽松。设立普通险、寿险和再保险公司,MAS要严格按照国际标准从多个方面进行严格审查,而对自保公司,MAS只要求申请者呈报未来营业计划、收支预估计划等材料,经过一般审查即可批准。三是税收政策优惠。自保公司的离岸保险业务只需缴纳10%的所得税,在岸保险业务缴纳24.5%的所得税。普通险、寿险和再保险公司,无论其岸内还是岸外保险业务,均需按24.5%缴纳所得税。这也是新加坡外资自保公司众多的主要原因。MAS对自保公司同样实行偿付能力监管,并将向风险基础监管方式过渡。对其具体经营行为的监管比较宽松,但法律明确禁止自保公司与直接保险公司发生业务往来,必须按照自身风险状况及时向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。

  新加坡近年来自保行业经营数据如下:

年份 毛保费 再保险分出(百万美元) 净保费 自留率
金额(百万美元) 增长率 新加坡内 新加坡外
2014 4244.1 9.30% 37 1039.5 3167.6 74.60%
2015 4990.8 17.60% 34.7 1795.7 3160.5 63.30%
2016 4895.2 -1.90% 35.6 1475 3384.5 69.10%
2017 4519.8 -7.70% 34.6 1213.3 3271.8 72.40%
2018 8238.6 82.30% 51.1 2368.1 5819.4 70.60%